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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30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即:一是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二是要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最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这一平台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三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四是要求国有股东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履行承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要提前向市场做好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即: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上市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可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对培育业务有优先受让权。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防控内幕交易。

  《指导意见》指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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