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岐山同 志讲话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交流会精神,紧密结合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明确了党委是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部分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结合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实际,明确国资委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担负五项任务:一是选好用好干部,防 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纪检监察机构 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三部分是强化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明确要从四个方面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检查和考核:一是党委班子成员要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 况;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三是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四是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三是加 强对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领导,研究解决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四是推动中央企业、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五是健全与纪检监察、 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机制,健全国资系统之间的互动机制。
《意见》要求各中央企业、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要参照《意见》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